
摘 要:作为自觉地能动的社会主体,人在本质上是追求自由的存在。就最一般的意义而言,自由是同受限制相对立的。人摆脱了外在力量的限制,会感到无拘无束,自由就是对外在限制的摆脱;然而,现代社会下,人失掉了主体性,在高速度、高频率中疲于奔命,在竞争中失去了自我,失去了本真的自由——那么,如何才能摆脱外在限制?顺从“神的自由”——获得思想自由;利用“科技自由”——获得和拓展人自由发展的空间;建设“自由法律”——为自由获得法律的保障,如此,现代社会下人的自由才有可能得以建构,人才有可能摆脱外在限制,成为自由的存在!
关键词:自由 现代社会 神 科技 法律
引言
玻尔兹曼是奥地利首屈一指的物理学家,生于1844年,在气体运动和热力学方面作出了出类拔萃的贡献。为此,他倍受人们崇敬。玻尔兹曼生性乐观,兴趣广泛,他不仅倾慕科学美、艺术美、自然美和哲学美,还特别热爱德奥古典音乐;每星期都要在自己家中举办音乐晚会,并经常亲自弹奏钢琴为客人助兴。此外,他的家庭生活也是幸福的,夫妻关系和谐,子女孝顺。但是,所有这一切都无法驱散他在二十世纪初心中逐渐发生的抑郁和苦闷。1906年的夏天,他终于独自一个人悄悄地跑到森林中自杀了。他自杀的原因难以让人理解,竟是由于承受不了事业上陷于不自由的窘境。众所周知,十九世纪末和二十世纪初,由牛顿、麦克斯创立的经典物理学的理论底基开始动摇,“牛顿原理”和“拉瓦锡原理”以及经典物理学的其他理论基石都已岌岌可危,面临被新物理学知识取代的局面。这使得一些有过伟大建树的科学家们感到过去赖以生活和工作的信念发生了根本性的危机。玻尔兹曼的学说奠基于经典物理学的理论基础之上,随着基础的颠覆,以往的成果也变得黯然失色,但他又找不到一条走出困境而重新赢得事业自由的出路,因而处于一种失去自由的抑郁状态;对自己的事业和前途灰心丧气,变得意气沉沉和郁郁寡欢,甚至对妻室儿女也失去了往日的眷恋之情。最终,他在“不自由,毋宁死”的西方传统观念的支配下,走上了不归路。玻尔兹曼的死是否值得?答案无疑是否定的,但他对自由的珍视,却体现了人的最深层的本质需要。
(一)人的自由
作为自觉地能动的社会主体,人在本质上是追求自由的存在。就最一般的意义而言,自由是同受限制相对立的。人摆脱了外在力量的限制,会感到无拘无束,自由就是对外在限制的摆脱,问题在于如何才是摆脱了外在限制,以及如何才能摆脱外在限制。
马克思指出:“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本质特性,而人的特性恰恰就是自由自觉的活动。”这也就是说,人和一切自然物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自由。自由包括两种:一是认识意义上的自由,它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认识是实现自由的中介环节,但认识活动又包含和体现出认识主体的意志自由和理性自由。二是历史唯物主义意义上的自由,它体现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关系。后者又包括道德意义上的自由、政治意义上的自由和一般行为的自由。道德自由反映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政治意义上的自由反映民主与法制、自由与约束的关系;一般行为的自由反映人们在一般活动(主要是日常活动)中意志与现实的关系。无论什么意义上的自由都是通过人们的选择行为来实现的。也就是自由表现为人们对行为的自愿和自为选择。
只要是人,都会追求自由,渴望飞翔。然而在现实世界中,人处处受限,他受到法理的约束、人情的包袱、道德的规范、体能、智能的限制、先天性的桎梏、地理环境的局限、政治气候的压力……连内心深处,或想象的世界中,人也无法为所欲为,因为良心及事实,会在他最向往到达之处截住他的去路。尽管如此,人却似困兽,不断地怒吼、咆哮、挣扎、踢斗,他竭尽所能,想要脱去一切的捆锁,超越局限。许多的文学名著,就在这种心境中诞生了。他们所刻画出的人物,道出许多人心中的无奈:故事主角的挣扎,唤起了人们的共鸣。当人对现实深为不满时,往往很自然地把矛头指向上帝,责问上帝为什么不知人间疾苦,为什么对世上的苦难无动于衷?或许,这一切正是从上帝而来?是上帝设立了这命运的竞技场?渴望自由是人的本性,摆脱一切羁绊是人的向往。如果是上帝在掌管人的存在,那么,叛逆上帝就是日呢的一种选择。然而,问题是,人摆脱了上帝就自由了吗?对上帝背过脸去,难道人间的篱墙就消失了?是否有可能,当羊从栅栏底下挖洞逃出后,却发现栅栏外充满了它无法招架的灾难:诱人的嫩草,总是长在悬崖边,而催促它逃离羊圈的,正是那一声声“自由”的召唤……其实,上帝死后的世界并不如想象中那么美好:上帝的消失,也没有令自由降临,灾祸会在最令人不期的路上突然出现,击中自以为有了自由的人。宣告上帝死亡的超人尼才,收获的不是自由,而是疯癫……没有上帝的世界,有没有可能更不自由?
上帝死了,一切都是可能的。存在先于本质,就是说没有一个先天的意志规定人的本质,从而使人逃避不了自己的宿命,使自己毫无选择地按照一个固有的摹本来生存人都是按照自己愿意的方式来建构自己,人承担自己,人为自己的自由选择负责,这里,存在主义对自由的解释有它深远的含义。其一,人的一切现实行为都是他的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而不是上帝意志的结果,因而,人没有宿命只有自由;其二,人的思想、观念、道德是他的自由意志在他的现实活动建构起来,而不是有一个上帝或者说有一个普遍的意志给予了他,所以,人的心灵就是他的自由意志;其三,人为他的自由选择负责,即为他的现实存在承担责任,人既要承担他的荣誉、快乐又要承担他的罪恶、悲伤。人的自由状态有多种,也许存在主义并没有对此作明确的区分,比如自然状态的自由与社会状态的自由、心灵上的自由与现实行为上的自由、心理学意义上的自由与哲学认识论上的自由;但是,在存在主义上的意义上,最简单的自由却能给予我们最深刻的启示。并非人的意志的自由就一定能够使他获得现实存在上的自由,人的自由的可能性并不与他的现实自由的可能性成正比。人并非自愿成为奴隶,但是,他之成为奴隶却是他的自由意志的选择带来的结果。所以在一定意义上,人的自由选择使态度现实存在蕴涵着多种可能性,他可能成为一个帝王从而拥有更多的自由,他亦可能成为奴隶从而丧失更多的自由。因而在这里,自由就意味着他必须承担他之成为奴隶的悲伤。当然,即使一个丧失了某种自由的奴隶,在哲学上、存在的意义上,他的自由仍然是存在的。大自然仍然赋予他一种权力使他追寻自己的自由。
(二)现代社会下人的自由
现代社会下,科学技术一日千里的迅猛发展使人们对已经熟悉了的世界变得愈来愈陌生,它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文化价值观念。人们从牛顿式的封闭时代进入了爱因斯坦的相对阶段。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普朗克的量子论、海森堡关于粒子的“测不准原理”、熵的观念、以及非欧几何学等对人们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文化价值观念产生了深远影响。尤其突出的是,科学技术作为社会生产力,它的迅猛发展,大大地推动了西方现代经济的发展,现代科学与现代经济相结合后,形成了强大的经济联合体。在新的经济结构中,人的自由度反而愈来愈低,异化的程度也愈来愈深,这使得人们在精神上更加惶恐不安、无所适从——出现玻尔兹曼自杀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另一方面,物质文明的高度膨胀反而使人类的精神文明极度空虚。机器人、计算机、电脑由人制造,反过来又控制了人,人失掉了主体性,在高速度、高频率中疲于奔命,在竞争中失去了自我。人类失去了精神家园,于是,面对茫茫宇宙大声询问:“我是谁?”“我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啊!钥匙丢了!”同时,人类的生存条件也因为物质生产的飞速发展而变得极度舒适,而这种舒适又使人类的体质每况愈下,愈来愈不能适应大自然的风雨寒热,而人类并不加强自身的发展,反而更进一步去求得生活的舒适,这不仅使人类永远告别了昔日的健康,而且还严重地污染了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人类种种美好的情感也随着这失掉的大自然一起失却了——人类在取得了对大自然的征服之后,亦沦入了“物”的控制,失去了本真的自由!
(三)建构“人的自由”
一、顺从“神的自由”
神的主权与人的自由并非属于同层次的事物,因为神是神,人是人,二者在本质上并不相同,因此神的自由与人的自由也有本质性的差异。作为无始无终、能力无限的神,他的自由不受外力所限,因为一切的外力都源于他,都出于他的创造。套句孔子的话,只有他真正能够“从心所欲”。以自然律为例,这些是神统治宇宙所使用的媒介,是出于他的创造,也是神执行其旨意的工具,所以不但不会约束神,反是顺着神的旨意行事。人的自由便不是如此,因为人是受造的,他所领受的自由也是被造界的自由,会受到外力如时间、空间、自然律等条件的制约,因此没有人能够决定自己的起源、生日、死期、性别,也没有人能够决定自己潜能的极限,或是资质的优劣。但这些并不表示他不自由,他仍然能在他所被赋予的资产上,有智慧地去经营他的人生。惟有顺从神的旨意的人,才有可能正确地营造生命,因为神是全知的参照点,惟有信靠神的带领,人才得以在不知道未来的情况下,为未来做最周详的打算。因为神知道明天,并在今日指引寻求他的人走向未来。作为受造界的人是无法反抗神、限制神的主权的。而不顺从神的心意,在还未受到神主权直接的干预之前,就会先受到神做造的时空、自然律、道德律等的管教。既然抵挡神主权的人已经落入滥用自由的捆锁中,也就无须探究他是否因着神的主权而变得不自由这件事,因为滥用自由的他早已经失去了自由,如同陷入泥沼中的人,无须思索路人是否挡住他的去路一般!一言一蔽之,只有神享有无拘无束。羡慕只有神才拥有的那种无拘无束的自由,透露了人想作神的原始欲望,也奠定了人以神为敌的历史动向!
所以——自由需要规范,没有法则及约束的自由是自杀。因此,法则需要被维护,才可能为自由留下空间。“无拘无束”式的自由观不过是一种幻想,而真正的自由是法则、规范内的自由。用神学性的语言来表达,就是自由不但不与神的主权相抵触,更严谨地说,自由需要神主权的保护与成全,因为只有在法理被维护、枷锁被解除的情况下,自由才能够自由地活着。自由的敌人绝非神的主权,而是人的“自我膨胀”(一些人的“自我膨胀”会酿成另一些人的“自我萎缩”)。这样的人会滥用自由,也剥夺他人的自由。被“自我膨胀”捆锁住的人,会用其他被捆锁的欲望支配自己,使他不愿受到任何约束,并希望能够为所欲为:他被自我催眠,以致于追求一个自杀性的自由!最终,他那“我要自由!不要管我!”的呐喊,正揭露了他不自由的事实;若用神学性的描述,他是一个被罪捆锁的人,因为不服神主权的人,最后都将成为“膨胀自我”的奴隶!因此,一个真正思想自由的人,需要重新对焦;他的敌人不是有主权的神,而是捆锁他、迷惑他、背叛神、也背叛他的那“膨胀的自我”!然而被催眠的他如何能识破后者的伎俩呢?加尔文说,惟有认识神的人,才能够认识自己;也惟有真正认识自己的人,才能够认识神。只有当神的主权介入时,人才可能从被催眠的状态中苏醒过来,他才有机会逃脱罪的捆绑,重拾真正属于他的自由!
二、利用“科技自由”
科学技术作为人类智慧和主体能力的结晶,它又对人类社会产生着巨大的能动作用。科学技术在这会发展中的独特作用就在于:它通过变革社会时空,改变人的劳动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来推动社会发展,引起社会变革。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把科学首先看成是历史的有力杠杆”,看承是最高意义上的“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现代科技是现代社会时空变化、发展的决定性力量。一切科学技术都可视为生活的科学技术。科学技术本身就是为了解决人们的生活问题而发展起来的,它从一开始就与人们的生活过程融合在一起,并以其特有的伟力不断改变着社会运动的时空形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这种力量也越来越强大。现代科技革命使“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得到了空前强烈的表现,它正强有力地改变着人类活动的社会时空形式和社会时空观:一方面,现代科技的发展和应用大大地缩短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提高了社会生活节奏,使个人的自由时间成为生命活动的重要部分。马克思指出:正象单个人的情况一样,社会发展、社会享用和社会生活的全面性,都取决于时间的节约。时间的节约,以及劳动时间在不同的生产部门之间有计划地分配,在共同生产的基础上仍然是首要的经济规律,这甚至在更加高的程度上成为规律。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现代人的社会时间观也正发生着变革。正如俄国学者在《时间与哲学》中所指出:现代科学技术正在改变着人们对时间的看法,不仅合理地安排工作时间,而且合理地利用空闲时间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对时间价值的估计是合理地组织生活的重要标记。认真地考虑如何度过有用的时间,甚至整个的一生,是一个社会共同体或一个人具有高度价值观的证据。另一方面,现代科技促使人们活动的自由空间也大大扩展。人的活动及由此产生的各种社会生活现象和社会关系都展开于具体的社会空间。同时,人的活动又规定了社会的量和质。现实的社会空间不是一个既定的量,它总是随着人类实践活动和主体能力的发展而不断扩大。
现代科学技术不仅深刻地改变着人的活动的社会时空结构,而且使之发生更加明显的相互转换。在人们的实践过程中,某一具体实践过程结束之后,社会时间就以“积淀”的形式转换为人的活动空间;同样,作为晶化形式存在的空间结构也影响并体现着人的活动的时间。在人类无数次的实践活动中,时间的空间化和空间的时间化表现为主体实体化和实体主体化,社会时间和社会空间被赋予了活生生地现实存在。马克思曾经精辟地分析道:工人之所以被剥夺了自由发展的空间,是由于“资本家是窃取了工人为社会创造的自由时间”。因为时间的社会构成是由劳动时间和自由时间构成的,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占有了全部自由时间,工人只能终生为资本家进行劳动,而基本没有可供支配的自由时间来发展自己。资本家的“自由时间是以通过强制劳动吸收工人的时间为基础的,这样,工人就丧失了精神发展所必须的空间,因为时间就是这种空间”。因此,要争取人类自由发展的空间,就必须消灭阶级,使劳动者获得自己创造的自由时间,从而获得自己自由发展的空间。现代科技使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大为缩短,自由时间相对延长,由此也使人们自由发展的空间大为扩展。
三、建设“自由法律”
“就因这个很小的漏洞,每个人的自由都迟早会丧失。”(塞尔登)人的自由必须有自由法律的保障;否则,人的自由便很难实现。
首先,我们必须强调指出的是,由于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以外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所以它构成了一切权力的限制,这当然也包括对立法机构的权力的限制。法治是这样一种原则,它关注法律应当是什么,亦即关注具体法律所应当拥有的一种属性。我们之所以认为这一原则非常重要,乃是因为在今天,人们时常把政府的一切行动只须具有形式合法性的要求误作为法治。当然,法治也完全以形式合法性为前提,但是仅此并不能含括法律的全部意义;如果一项法律赋予政府以按其意志行事的无限权力,那么在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的所有行为在形式上就都是合法的,但是这一定不是法治原则下的合法。因此,法治的含义也不止于宪政,因为它还要求所有的法律符合一定的原则:
1、它们应当是公知的、确定的
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法律的确定性,对于一自由社会得以有效且顺利地运行来讲,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意义。然而我们需要指出的是,贬低法律在事实上所达到的确定性的程度,已成了当下的时尚;而那些主要关注诉讼的律师之所以倾向于持这种态度,也是可以理解的,这是因为他们处理的案件的结果往往是不确定的。但是,法律确定性的程度却不能够根据这些案件的结果加以评断,而必须根据那些并不导致诉讼的争议来判断,这是因为从符合法律的角度来考察,其结果实际上是确定的。正是这些绝不会诉诸于法院的纠纷,而不是那些诉之于法院的案件,才是评估法律确定性的尺度。现代夸大法律不确定性的趋势,乃是反法治运动的一个部分。
此处的关键要点在于法院的判决是能够被预见的,而不在于所有决定这些判决的规则是能够用文字表述的。坚持法院的行动应当符合先行存在的规则,并不是主张所有这些规则都应当是明确详述的,亦即它们应当预先就一一用文字规定下来。实际上,坚持主张后者,乃是对一个不可能达到的理想的追求。有些“规则”永远不可能被赋予明确的形式。许多这类规则之所以为人们所承认,只是因为它们会导向一贯的且可预见的判决,而且也将被它们所指导的人视作一种“正义感”的表达。从心理学的角度看,法律推理当然不是由明确的三段论构成的,而且其大前提也常常是不明确的。结论所依据的许多一般性原则只是隐含于明确阐明的法律体系之中,且须由法院去发现。然而,这并不是法律推理所具有的特殊现象,因为我们所做出的各种一般性概括,很可能都依据于那些仍不为我们明确知道但却支配着我们思维活动的更高的一般性概括。尽管我们会努力不懈地去发现那些构成我们决策依据的更为一般性的原则,但从这种工作的性质来讲,它极可能是一个永不可能完成的无尽的过程。
2、它们应当是平等的
任何法律都应当平等地适用于人人,其含义远不止于我们在上文所界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的一般性的含义。一项法律可能只指涉相关的人的形式特征,因而它在这个意义上具有着充分的一般性,然而它却仍可以对不同阶层的人做出不同的规定。显而易见,即使在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的公民中,进行这样的类分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在抽象意义上进行的这些类分,始终能够达到这样的程度,即经选择而确立起来的类或阶层事实上只是由人们所知的特定的一些人甚或单个人构成的。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尽管人们为解决这个问题做出了诸多切实的努力,但迄今为止人们尚未发现一个能完全令人满意的标准,亦即那种能告知我们何种类分是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相符合的标准。一如人们通常所说的,那种宣称法律不得确立不相关的类分标准的说法,或者那种宣称法律不得根据与此一法律的目的毫无干系的理由将人做差别对待的说法,无异于对实质问题的回避。
虽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诸理想之一,它能指示方向但却不能完全确定目标,从而也始终是我们的能力所不及者,但是这一理想却不会因此而丧失它的重要意义。我们在上文已经论及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必须满足的一个要件,亦即是说这种界分的合法性必须得到经选择而确立起来的某一群体中的人与此一群体之外的人的共同承认。我们可以追问我们是否能够预见到一部法律影响特定人的方式,这一点在实践中极为重要。然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乃旨在平等地改善不确定的任何人的机会,它与那种以人们可预见的方式致使特定的人受损或获益的做法都是极不相容的。
人们有时指出,法治之法,除了具有一般性和平等性以外,还必须是正义的。尽管毋庸置疑的是,法治之法若要有效,须被大多数人承认为是正义的,但颇有疑问的是,我们除了一般性及平等性以外是否还拥有其他的正义形式标准——除非我们能够判断法律是否与更具一般性的规则相符合:这些更具一般性的规则虽可能是不成文的,但是只要它们得到了明确的阐释,就会为人们普遍接受。然而,就法治之法符合自由之治而言,除了法律的一般性和平等性以外,我们对于仅限于调整不同的人之间的关系而不干涉个人的纯粹私性问题的法律实没有其他判准。诚然,这样“一种法律可能是恶法或不正义的法,但是这种法律所具有的一般的及抽象的特性,可以将这种危险减至最小。这种法律所具有的保护特性,亦即其存在的唯一理由,当可以从其一般性中发现”。
人们之所以常常认识不到一般的和平等的法律可以为个人自由提供最为有效的保护,以抵抗来自于外部的侵犯,主要是因为人们习惯于默认国家及其代理人可以免受这些法律的管辖,或习惯于认定政府拥有权力赋予个人以豁免权。法治的理想,既要求国家对他人实施法律——此乃国家唯一的垄断权——亦要求国家根据同一法律行事,从而国家与任何私人一样都受着同样的限制。正是所有的规则都平等地适用于人人(也包括统治者在内)这一事实,才使得压制性规则不可能得到采用——从而最终保障人的自由的实现!
结语
综上所述,作为自觉地能动的社会主体——人,唯有:顺从“神的自由”——获得思想自由;利用“科技自由”——获得和拓展人自由发展的空间;建设“自由法律”——为自由获得法律的保障,如此,现代社会下人的自由才有可能得以建构,人才有可能摆脱外在限制,成为自由的存在!
参考文献:
1、李秀林,王于,李淮春.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
2、(荷)E舒尔曼.科技文明与人类未来[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石元康.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理论[E].上海:三联书店,2001
5、(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两篇[E].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
6、(奥)冯.米瑟斯[E].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 大杂烩



